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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接到一个当事人的咨询,大概案情就是说她发现她老公外面找“小三”,还背着她偷偷的给“小三”转了不少钱,现在想把这个钱要回来,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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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事情已经屡见不鲜,大部分人一般一旦得知老公出轨,第一反应就是离婚,这确实是一个好的思路,夫妻一方婚内出轨,并且给出轨对象多次转账,可以以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多分财产。但由于某种原因,当事人不愿离婚,只想追回赠予小三的钱款,该怎么办呢?根据最高院审判业务意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否则该赠与行为无效,配偶一方可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对此,是返还全部,还是部分返还?各地法院审判不一。下面用一个案例来分析:
【简要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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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春玲与朱瑞壮系夫妻关系,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朱瑞壮与程森霞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朱瑞壮背着徐春玲通过微信、银行转账、购物等方式赠与程森霞大量钱款,该财产属于朱瑞壮与徐春玲夫妻共同所有,朱瑞壮私自赠与的行为应系无效,故徐春玲要求程森霞返还。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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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朱瑞壮与徐春玲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任何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朱瑞壮未经徐春玲同意向程森霞转款,并非因为其与徐春玲日常生活需要,程森霞接受钱款未付出相应的对价,不属于善意取得。朱瑞壮向程森霞转款系基于其在婚外与程森霞的不当关系发生,即使朱瑞壮向程森霞隐瞒已婚的事实,仍有悖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朱瑞壮向程森霞转款的行为无效,徐春玲有权要求程森霞返还。程森霞辩称其接受的钱款中部分系帮朱瑞壮买东西的费用和其为朱瑞壮干活的报酬,无证据证实;程森霞还辩称部分钱款系其与朱瑞壮共同消费支出,因涉案转款发生在朱瑞壮与程森霞之间,按照常理,如果两人共同消费,朱瑞壮直接转款至商家,完全不必通过程森霞支出,故程森霞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朱瑞壮为程森霞所购服装和家居用物品已不宜返还,程森霞应按物品价格退还钱款。因程森霞也向朱瑞壮转过钱款,可从其应返还的数额中扣除该部分。
【本案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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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春玲于本案中能否提起撤销之诉?朱瑞壮作为赠与人,其过错行为能否减轻程森霞的返还责任?
【具体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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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徐春玲无权提起撤销权之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本案中朱瑞壮赠与程森霞的行为属无偿赠与行为,双方之间构成赠与合同关系。对于已经交付完毕的赠与合同,撤销权人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的法定撤销权,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而本案中的徐春玲非赠与合同的当事人,且亦非赠与人朱瑞壮的法定代理人,故徐春玲无权就此提出撤销权之诉。二、徐春玲可以要求法院确认该赠与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之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一方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其他异性婚外同居,其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的禁止性规定,属违法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夫妻双方约定的除外。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双方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份额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有关系终止时,方才可以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故,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当属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的,双方应协商一致,一方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也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在夫妻另一方事先不知情,事后亦未追认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之规定,无处分权人擅自处分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据此,当财产被他人无合法依据占有时,所有权人有权根据物权的追及效力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财产,夫妻中受害方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请求法院返还财产。另,从法院裁判的效果来讲,尤其是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应能够让当事人感受到客观、公正,弘扬和谐的家庭观念,鞭挞丑恶现象,使社会大众真实感受到道德的力量,能够引导和规范社会公众的主流价值观,最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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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案外,在司法实践中还会遇到,夫妻一方擅自赠与婚外他人其他的财产的问题,例夫妻一方赠与婚外他人房产,究竟是返还房屋还是返还相应的购房款。最高院倾向性观点认为:需要依据具体情形而有所区别,一是,赠与的是钱款,由受赠人自行购车购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在赠与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受赠人应返还相应的欠款;二是,赠与的直接房屋、车辆的,并经转移登记在受赠人名下的,则受赠人应返还房屋或车辆。
【夫妻一方擅自赠与财产,是否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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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赠与婚外他人大额财产,使得该笔财物脱离夫妻控制,尤其是配偶一方的控制,具有“转移”的主观故意,和客观事实,符合“转移财产”的情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配偶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配偶一方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之规定,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求行为一方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尽最大程度保障己方合法权益,依此惩戒违法、过错行为一方。
马式稳律师
山西德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济南大学法律专业,法学学士学位,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交通事故纠纷、婚姻家事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相关法律服务的研究,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