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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姻纠纷期间孩子归谁的 婚姻家庭纠纷如何管辖

添加时间:2022年9月6日 来源: 太原婚姻家庭律师   http://www.bjsyglxls.com/

 马式稳律师,太原婚姻家庭律师,现执业于山西德宪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夫妻婚姻纠纷期间孩子归谁的

  孩子作为每一位父母的心头肉,即使是夫妻双方有矛盾也想要千方百计的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其实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在法律上早有规定。所以下面是为大家介绍关于夫妻婚姻纠纷期间孩子归谁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



  一、夫妻婚姻纠纷期间孩子归谁的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根据《婚姻法》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子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


  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二、抚养权的争取方法


  1、离婚前多照顾孩子,增加与孩子的感情;


  2、如果双方已经分居,最好争取与孩子一起生活;


  3、如果夫妻双方都忙于工作,最好让自己的父母帮助照看孩子;


  4、自己身上有不好习惯的,要及时改正;


  5、自己没有工作的,要积极进取,寻找一份收入尚可的工作;


  三、争夺子女抚养权如何收集证据


  首先,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文化学历等一般差距不大,但这并不表示就没有差距,比如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因此,取得这一方面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


  其次,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


  很多时候,孩子特别对于学龄前儿童,不是夫妻一方带,而是一方的父母带。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再者,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


  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最后,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来说在哺乳期的孩子都会判给母亲,哺乳期后的子女则有男女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为大家带来关于夫妻婚姻纠纷期间孩子归谁的相关知识。若大家还有其他疑问亦或是其他问题,欢迎咨询。







婚姻家庭纠纷如何管辖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有时候我们可能是会存在一定的纠纷的,对于不同的纠纷,我们的解决方式可能是不一样的,但是在婚姻关系当中,最常见的就是离婚纠纷。那么,婚姻家庭纠纷如何管辖接下来由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婚姻家庭纠纷如何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对法院管辖的一般规定很简单,就是以;原告就被告;为原则,即以被告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来确定管辖,离婚案件管辖的一般规定也与其他民事案件管辖的一般规定一致。


  对此规定应注意两个问题:


  对住所的理解,《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对经常居住地的理解,《民法通则意见》第9条第1款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院治病的除外。;



  二、特殊人员离婚案件的管辖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意见》的规定,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特殊情况下,管辖法院会有所不同。《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了几种例外的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些例外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于符合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与身份有关的诉讼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已经宣告失踪的情况下,根本无法确定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可以方便原告行使权。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由于离开了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集中在特定场所教授教育,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果向被告强制教育地人民法院起诉,对原告来说十分不便,法律规定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正在被监禁的人,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都丧失了人身自由,脱离了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不仅不便原告向被告监禁地人民法院起诉,而且由被告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很可能造成其工作量过大,法律规定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法院比较恰当的。


  另外,《民诉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条虽然不属于特殊人员的离婚案件管辖,但是与《民事诉讼法》第22条相似,同样适用,;被告就原告;原则。


  三、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


  1、强化法治宣传教育,营造婚姻家庭和谐氛围。 充分利用法治文化阵地、报纸、网络媒体等载体,向群众宣传《婚姻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婚姻家庭法律法规。联合区妇联、民政等部门,在;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三八维权周等重要节点,巧借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以法律咨询、法制讲座、法治文艺晚会等形式,开展;法律六进;活动,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覆盖面,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引导群众树立新型文明的婚姻家庭观,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知晓率,为实施好《人民调解法》,有效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营造良好氛围。


  2、抓好人民调解员的选任培训工作。 一是进一步健全落实人民调解员选聘制度,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职业结构,将有知识、有经验、有热情的同志充实到调解员的队伍中来,鼓励从事过与法律相关职业的同志参与到调解工作中。二是在全区范围内组织人民调解员培训班,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学习与交流,同时还要规范化制作人民调解案卷,提高调解协议书等法律文书的质量。认真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各类台帐,注意收集人民调解工作的所有资料,及时做好资料的存档、上报和认真制做案件卷宗。


  3、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 充分利用发挥区镇街三级调解组织,对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定期排查、汇总、上报,充分发挥基层调解员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通过;老带新;、以会代训等形式提升人民调解员婚姻家庭调解工作的综合素质,真正做到及时发现矛盾纠纷苗头,做到早发现、早化解,使大量的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充分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今年以来,共调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26起,调解成功26件,成功率达100%。


  整理的关于;婚姻家庭纠纷如何管辖;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婚姻当中,家庭之间多少是会有一些矛盾出现的,最好的解决方式就是调解,如果不能调解的话,那么只能到法院去进行起诉。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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