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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的借款纠纷怎么处理,你知道么?同居关系解除 财产怎么办?

添加时间:2022年8月22日 来源: 太原婚姻家庭律师   http://www.bjsyglxls.com/

 马式稳律师,太原婚姻家庭律师,现执业于山西德宪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同居期间的借款纠纷怎么处理,你知道么?

现在大家对婚前同居这件事情看得也比较开了,本来嘛,都是人家自己的事情,但是这个自己的事情如果处理不好,就会引发很多矛盾,这些矛盾有时候都要闹到法院了,而法院裁判最看重的就是证据了。你说小两口过日子的时候谁还想着留个证据啥的啊,多伤感情啊,但有的时候,你还真得多留个心眼,下面这对小两口就遇到了麻烦事,看看该怎么处理呢



  王某和高某是大学同学,2008年初开始谈恋爱,随着感情的发展,开始同居了。后来2010年5月和2011年6月高某分别以买车等各种名义就向王某借钱。王某就给高某汇去了4万块钱。2011年7月,高某就给王某写了个4万块钱的欠条,当时因为俩人是恋人关系,就没有约定利息的问题。


  在2013年3月份的时候,高某又以资金周转为由,向王某借了5万块钱。后来,两个人在2013年的12月份分手了,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高某偿还9万元借款。经过咨询律师,王某决定针对4万元和5万元的借款,分两个案件起诉高某。


  在4万元案件的庭审中,王某出具了欠条、银行汇款凭证,高某没有提交证据,但高某称没有向王某借过钱,并且提出要对欠条内容及签字做司法鉴定。


  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是欠条内容及签字都是高某书写的。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并到期返还借款支付利息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借款人应该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要求还款,但需要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在这个案件中,高某的欠条经鉴定为高某本人所写,内容证实高某欠王某4万元,欠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依据法律规定,法院支持王某的还款请求。对于高某的辩解,高某仅提出异议,并没有提出相应的证据,同时这个欠条经过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依法定程序的鉴定,确实为高某所写,法院没有采纳高某的辩解。最终,法院判决高某返还王某4万元并支付诉讼费,如果延期履行,依据相关法律加倍支付延期履行的利息。


  而在5万元的案件中,王某向法庭出具了2013年3月15日汇款到高某账户的银行汇款凭证,并没有出具欠条或借条等凭证,而高某没有提交任何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汇款凭证仅能证明在2013年3月15日高某的账户汇入5万元人民币,但是不能直接证明是王某汇入的,而且在这个案件中,高某没有出具欠条等书面确认文书,这与2011年7月份高某以书面欠条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习惯不相符合,同时根据生活习惯,王某很有可能持有高某的银行卡、银行业务回单,以及知道银行卡密码。


  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证明的,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在这个案件中,王某主张对高某的债权成立,但是其提供的银行汇款凭证仅能证明当日有资金汇入高某账户,但不能直接证明是王某汇入的,而且在本案中王某没有提供欠条,与高某以往的习惯不相符,并且高某也不认可王某所说的事实。最后,法院依法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通过王某和高某的两个案子,我们能够看出来,法院在审理借款纠纷的时候,看重的是证据。法院就是因为证据的问题,做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这提醒我们,在平常的生活中,要注意保存重要的证据。那么什么东西可以叫做证据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证据分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勘验笔录。


  依据最高法院的证据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证明的义务,没有证据证明或证据不充分应承担不利后果。根据这些规定,在平时生活中像借条啊、欠条啊、电话录音啊、录像啊都可以成为证据,我们要注意保存;还有电子邮件、手机短信之类的电子数据也要注意保存;在大额资金的借贷方面,尽量选择转账汇款等方式,避免直接现金交付的方式。


  做好上面这些准备,基本上就可以很好地避免一些借贷风险了。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我们在平时生活中就要养成按照规则办事的习惯,这样不仅不会影响感情,更会让别人感觉到我们是可以信赖的。同时,我们自己也要注意按时履行自己的承诺,俗话说;好借好还再借不难;,我们也要注意维护自身的信誉,和对方形成良好的借贷关系,这对形成良好的人际关系也是有帮助的。







同居关系解除 财产怎么办?

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关系或秘密的两性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同居期间,财产怎么处理为您解答!





  1、什么同居财产


  同居财产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或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家禽、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其他生产资料、生活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规定,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而对一方所得收入和财产未予规定。一般的理解是: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 般共有财产,一方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在对方没有辅助性劳动和提供生活帮助的情况下应归该一方个人所有。同居期间财产所有权,按一般的民法理论确认。


  2、 同居期间的财产的划分


  按财产与人身关系的联系性划分,可分为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和非人身关系财产。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如赔偿金、劳保待遇、怃恤金、转业安置费、医疗费、保险费、救济金等。非人身关系财产如劳动创造的产品、工资、产权收益等。


  按财产取得方式划分,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如生产创造的财富、劳动所得、孳息。继受取得的财产如买卖所得、博彩所得、受赠财产、继承财产。


  按财产取得时间划分,可分为同居前取得的财产和同居后取得的财产。同居后取得的财产又分为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分居期间取得的财产。


  3、同居期间的财产归属


  同居前的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已成共识。同居后的财产归属应为:


  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


  同居后分居期间的收入或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


  同居后的约定财产按约定处理。


  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但买卖、互易、博彩取得的财产,当以原始资本所有人为产权人。


  个人所有或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


  4、离婚与同居财产处理之异同


  相同之处是,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为共有,约定的财产按约定处理。


  不同之处是:


  处理依据不同 解除婚姻关系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财产,解除同居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进行财产处理。


  法律保护模式不同 经过结婚登记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除《婚姻法》第十八条列举的财产以外,均为夫妻共有财产,夫或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同居关系的当事人则以财产取得方式确定产权,共同财产未经共有人同意不得处分。其行为模式不同,后果模式也不相同。


  经济帮助的条件不同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一方生活困难时,另一方应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同居关系案件的当事人则需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分割财产时才给予适当照顾或由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


  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同 离婚案件的无过错方因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行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同居关系的当事人只享有一般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享有前列他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或扶养义务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诉的复合条件不同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属复合之诉,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应予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之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已不再受理。这种基于人身关系牵连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现已成为独立之诉。如果原告请求分割财产,被告请求返还彩礼,则被告之请求构成反诉。对这种独立的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但不是必须。被告拒绝预付反诉费的,可以视为撤回反诉请求。


  5、同居关系解除后,财产如何处理


  小案例:林某和葛某是男女朋友,从2008年开始同居。同居期间,两人共同出资购置了一处房产。在办理购房手续时,因感情甚笃,葛某没有加上自己的名 字。两人还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购置了一些家具和电器,小屋布置得十分温馨。然而,好景不长,2009年,林某和单位的一个女同事关系暧昧,葛某多了几句, 林某还动手打了葛某。葛某非常伤心,于是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对房屋等同居财产进行分割。但对房屋权属双方看法不一,林某认为房屋登记在他名下,是他个人财 产。葛某认为是共同出资购买,应为共同财产。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婚姻登记而以夫妇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条件》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汝 阳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 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本案,林某和葛某在同居生活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房产,进行了装修,购置了家具,但产权登记在林某一人名下,葛某应向法院提供自己的出资证明,如证据充分,应当认定该房产属于林某和葛某的共同财产。


  提醒:未婚同居最好签署财产协议


  在有关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中,如果仅仅是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话,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如果中间牵涉房产纠纷,比如说两人分手后,一方一直赖着居住而不走的话,可以从居住权的角度向法院诉讼,要求腾房。如果两人未婚同居的话,最好能签署一份同居协议或者同居期间财产协议。如果不能提供上述协议的话,最好是能在发生纠纷时及时找出证据来证明,而且在买房的时候也可以同时签署两人的姓名,或是进行公证来避免今后的房产纠纷。


  在我国,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只有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形成的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1994年2月1日之后的同居,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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